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干部监督制度,正确评价干部在任期内的工作实绩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促进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关于建立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的意见》[甘组通字(1996)30号]文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定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的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院党委、院行政的领导下对院属独立财务核算单位,机关分管财务的领导干部和产业开发实体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第三条 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的时限
1、院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每年抽查审计;院属各产业开发实体每年逐个审计。审计部门对院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机关分管财务的领导干部和产业开发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所任职单位的财务收支或产业开发实体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履职情况审计。通过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财务内部控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院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机关分管财务的领导干部和产业开发实体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对其任职期内的财务保全责任、合规责任和管理责任进行事终审计。通过审计给予公正、客观的评价,解除其离任后对原单位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的管理
1、在院党委、院行政的领导下,由院审计部门牵头,计财处和产业开发处配合共同完成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
2、组织部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调整、调动、离任变动等情况,提出被审计领导干部名单,院计财处根据各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提出当年被审计的单位,报院主管领导审定后审计。
3、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按照审计要求,应积极如实提供被审计者任期内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产业开发经济实体还要提供资产盘存、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资产处理的情况,企业章程、经营目标、合同或协议,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状况报告以及与审计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情况。
被审计者本人应按照要求,写出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情况或经济实体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书面材料,交审计组。
4、审计组审计完结后,要写出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由院审计部门、计财处和产业开发处向被审计者和被审计单位反馈,限期整改。
第五条 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机关分管财务的领导干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1、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其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2、预算的执行情况或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其决算。
3、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4、专用基金、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6、对国家(上级)有关财务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
7、对外投资的跟踪管理和收益情况。
8、上级组织或委托部门要求审计的其他情况。
(二)对产业开发经济实体审计的主要内容:
1、年度经营计划完成和经济状况及其效益情况。
2、债权债务情况。
3、收益分配情况。
4、固定资产增值和管理情况。
5、存货管理情况。
6、对外投资管理情况。
7、成本费用管理情况。
8、内控制度建设及风险管理情况。
9、上级部门和合作单位拨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10、上级组织和委托部门要求审计的其他情况。
(三)根据需要,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可委托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条 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1、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2、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主管的单位、部门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产业开发经济实体的经营计划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经营效益情况。
3、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被审计者应负的责任。
4、对被审计的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和产业开发经济实体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的评价,改进意见和建议。
5、需要反映的其他问题或说明。
第七条 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结果的使用
1、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违纪违规问题,要分清责任,实施经济责任追究制度。
2、分管领导、审计部门、计财处和产业开发处根据审计报告列出的问题与被审计者谈话,限期整改。
3、审计结果在向党委汇报后,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其工作业绩、职务任免、升降、奖励的主要依据之一。
4、对拟提拔或调任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可先审计后任命。
第八条 审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对审计结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如实反映审计结果。
第九条 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所需经费由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给以保证,抽调的审计人员补助费列入院专项预算。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