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2003年6月24日农办政[2003]13号)
福建省农业厅:
《关于解释(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农政[2003]18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种子法》第十六条中规定:‘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标注品种审定编号,旨在表明销售的品种已通过审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因此,通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签上应至少标注种子销售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品种审定编号,表明该品种可以在本地区推广。末标注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此复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